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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檢舉違反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行為之信件,因自108年1月1日起需填寫檢舉人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等訊息,故請至本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檢舉,避免漏填相關資料造成檢舉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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